(2013)绍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汪阿狗与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阿狗,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汪阿狗。委托代理人:庞佳轶。被告:唐岳祥。被告: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岳祥。被告:蓝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阿狗诉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阿狗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阿狗撤回对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