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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汪阿狗与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阿狗,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汪阿狗。委托代理人:庞佳轶。被告:唐岳祥。被告: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岳祥。被告:蓝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阿狗诉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阿狗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阿狗撤回对被告唐岳祥、绍兴光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蓝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