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知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林国芳与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信忠。委托代理人易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芳。上诉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知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何 琼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