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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园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方敏与李风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李风东,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117号原告方敏,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风东,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淑琳,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与被告李风东、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敏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风东、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