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文山、邵艳玲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山,邵艳玲,刘玉辉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山,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艳玲,女,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培祥,德宏州人民银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辉,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梁河县政协干部。再审申请人李文山、邵艳玲因与被申请人刘玉辉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丽审 判 员 李立英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