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福臣诉毛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臣,毛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臣,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毛云红,男,4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李福臣诉毛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毛云红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福臣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权的位于双辽市王奔镇仕家子村五屯用地面积330平方米宅基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闫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