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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太根与刘宝忠、王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太根,刘宝忠,王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金太根,男,1972年11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涛,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忠,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闯,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张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太根诉被告刘宝忠、王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太根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太根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