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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某涉嫌犯盗窃罪案件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显高,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县××当××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显高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显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罗显高伙同罗斗玉、罗丙、周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罗燕华(另案处理)窜到融安县大良镇石门村都月屯与古兰村古当大村屯交界的“弄念”(地名)山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吕伟林、吕宗飞放养在该处的47只山羊盗走。事后,该五人雇请大良镇古兰村古当大村屯周乙(另案处理)的后驱动车将盗窃所得的山羊拉到柳城县太平镇销赃,被告人罗显高获得赃款人民币1120元。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4400元。2、2007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罗显高伙同罗斗玉、罗应龙(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窜到融安县大良镇石门村都月屯“九叭冲”山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文旭、罗美文放养在该处的40只山羊盗走。事后,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山羊关养在古兰村古当小村屯附近山上的废弃羊棚里。两天后,罗斗玉、罗应龙雇请罗甲的车将山羊拉到柳城县太平镇销赃,被告人罗显高获得赃款人民币800元。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4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显高于2012年12月1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显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伟林、吕宗飞、罗文旭、罗文美的陈述;有证人罗甲、罗乙、覃某某、周甲、罗丙、梁某某、周乙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周甲、罗丙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显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显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显高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显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韦明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