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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钟祥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邹邦德与周昌伟、钟祥市文集镇昌伟页岩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邦德,周昌伟,钟祥市文集镇昌伟页岩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钟祥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邹邦德,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石牌镇王龙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509156213。被执行人周昌伟,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文集镇页岩砖瓦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508123351。被执行人钟祥市文集镇昌伟页岩砖瓦厂,住所地:钟祥市文集镇黄土坡。负责人周昌伟,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周昌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昌伟、被执行人钟祥市文集镇昌伟页岩砖瓦厂所有的位于钟祥市文集镇昌伟页岩砖瓦厂的生产设备:窑车16辆、装载机1辆(装载量1.2吨)、顶车4部(相关部件:变速箱8个、电机12个、卷扬机2部)、砖机1套(相关部件:电机4个、传送带2套、补偿器1个)、供土箱一套(相关部件:电机1个、变速箱1个、传送带1套)、供煤箱1套(相关部件:电机1个、传送带1套)、粉碎机1套(相关部件:电机2个、传送带1套)、发电机1部、检验设备1套(5件组)、滚动筛1套、鼓风机2部。二、被执行人周昌伟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昌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昌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昌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志平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