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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效培与王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培,王丰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239号原告朱��培,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效培与被告王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效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效培负担。审  判  员  严以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