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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西廷与诉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办公室、朱传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廷,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办公室,朱传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王西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建北东路西侧。负责人:黄宗志,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光,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廷诉被告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办公室、朱传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西廷负担。审 判 长  徐继君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芦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