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文波与赵振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文波,赵振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81号申请���韩文波。被申请人赵振雨。申请人韩文波与被申请人赵振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振雨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