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锁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龙渊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