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梁四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梁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四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四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金星审 判 员 刘华燕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