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盛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盛纪松,姚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明。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纪松。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姚忠。上诉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盛纪松于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盛纪松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该款项由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如下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5月(包含5月)起,每月月底前一次性向盛纪松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5万元,于2013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户名:盛纪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出口加工区支行,账号:6228451990011570410);二、若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第一条约定未能如期支付任何一笔分期付款款项,则盛纪松有权就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5万元整;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盛纪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盛纪松与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且除违反本协议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本案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上诉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盛纪松已达成以上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芜湖市长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