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龚荣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荣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龚荣祥,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运输业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63号。负责人盛韶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龚荣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荣祥于2013年4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于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龚荣祥赔���款114567.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