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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俊杰与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杰,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1-2号原告:徐俊杰。委托代理人:陈能达。被告: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曙。委托代理人:周杰。委托代理人:陆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杰与被告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俊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俊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杰撤回对被告宁波甬石港口石油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87元,减半收取7294元,由原告徐俊杰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