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和生与叶宏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生,叶宏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张和生。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生诉被告叶宏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生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张和生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