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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323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沈宇峰、章韵燕。被告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治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35元,合计人民币9774.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