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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道宏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98-1号被执行人程道宏,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定远县人,住合肥市包河区,现因受贿罪服刑于白湖监狱。本院因程道宏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裕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对程道宏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以没收上缴国库。程道宏已退缴16000元,尚有104000元经本院通知退缴至今没有退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道宏1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执行员  葛先悦执行员  梁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