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珍诉被告师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珍,师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马秀珍,女,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城。委托代理人马学昌,男,汉族,1949年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师廷章,男,60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原告马秀珍诉被告师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韩瑞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珍的委托代理人马学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廷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秀珍诉称:1998年被告师廷章在新乡市承包工程时,当时流动资金比较短缺,借原告款,说是工程结束后马上还款,到2007年7月14日被告共计借原告款70000元,原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工程结束后,被告不讲信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为了公民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师廷章清偿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师廷章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师廷章在新乡市承包工程时,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马秀珍借款70000元,由被告师廷章在借条上签字为证。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拖欠不还引起纠纷,原告诉到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师廷章借原告马秀珍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马秀珍要求被告师廷章支付利息因为双方未约定故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师廷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秀珍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师廷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