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赛微与陈升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赛微;陈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王赛微。 委托代理人:陈同巧。 委托代理人:李向玲。 被告:陈升来。 委托代理人:郑加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赛微诉被告陈升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赛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20元,减半收取16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