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红云与郑宗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云,郑宗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号申请人张红云,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生,大同县吉家庄乡王渐町村人,住大同县党留庄乡电建农场。被执行人郑宗营,男,汉族,53岁,太原铁路局大同工务段湖一车间工作,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宗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宗营系铁路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宗营在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贵审判员 郭 金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