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阮新治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新治,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阮新治。委托代理人胡延勇,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阮新治诉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新治诉称:2012年10月31日,原告到被告承包施工建设的由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江路与碧云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正商城福苑4、5号楼工地工作,主要从事水泥工工作,每天劳动报酬为150元。在12月7日该工地工程结束后,原告共工作43天,应得劳动报酬6450元。但在工程结束后,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645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经核实也无法予以确认,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新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阮新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