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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毛雪飞与唐河县公安局、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雪飞,唐河县公安局,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74号原告毛雪飞,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吴起玖,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鹏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克林,唐河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段旭,唐河县公安局干警。被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代表人陈付山,任大队长。原告毛雪飞诉被告唐河县公安局、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事项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雪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