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成年。被告王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助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