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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成年。被告王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助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