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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