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利红诉被告邯郸市棉麻总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红,邯郸市棉麻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刘利红。委托代理人郭俊峰,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棉麻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贵,系该公司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本院审理原告刘利红诉被告邯郸市棉麻总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利红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利红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胡梅芳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