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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远凡与蒋明、钟绍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远凡,蒋明,钟绍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陆远凡。委托代理人陆永熙。(特别授权)被告蒋明。被告钟绍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远凡与被告蒋明、钟绍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远凡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远凡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远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陆远凡负担。审 判 长  韦华娟人民陪审员  莫翠荣人民陪审员  莫庆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