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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崔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催字第5号申请人: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人民北路251号附4号朋阳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66533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长虹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诗琪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红河盛泽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戴鸣审 判 员 何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