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克成诉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兴王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成,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兴王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黄克成,男,194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兴王砖厂。负责人王水宏,该砖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兴王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克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克成负担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喜建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