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甘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收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永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赖兴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