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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贤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光海。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冷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姚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