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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先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5月1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