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与山东仕学锻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山东仕学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法定代表人符银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仕学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孙寨村。法定代表人郭春学,总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仕学锻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