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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瑞业,黄安妮与蔡国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业,黄安妮,蔡国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92号原告黄瑞业(以下或简称原告一),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黄安妮(以下或简称原告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东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467836。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业、黄安妮诉被告蔡国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二黄安妮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安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肖卫文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