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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徐兆祥与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上虞腾达制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兆祥,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上虞腾达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兆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建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虞腾达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百军。再审申请人徐兆祥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上虞腾达制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商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兆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