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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玉良与徐文武、徐其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良,徐文武,徐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良。被执行人徐文武。被执行人徐其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民初字第0151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向申请执行人陈玉良支付房款及定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银行存款人民币4172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