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玉良与徐文武、徐其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良,徐文武,徐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良。被执行人徐文武。被执行人徐其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民初字第0151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向申请执行人陈玉良支付房款及定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武、徐其清银行存款人民币4172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