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鸿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张鸿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增明,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武,该公司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岩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增寿,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鸿磊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