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桂英、王苗苗申请执行李卫国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王苗苗,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恢���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生于1940年11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苗苗,女,生于1993年2月8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生于1971年6月27日,汉族,杨桂英、王苗苗申请执行李卫国继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91.5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因查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0000元司法救助款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故该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