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华洲与裴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洲,裴庆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华洲,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裴庆昌,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洲与被告裴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洲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