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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华洲与裴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洲,裴庆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华洲,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裴庆昌,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洲与被告裴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洲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