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执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怡景大厦A座402号,组织机构代码892524511。负责人许浩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12楼,组织机构代码455770255。理事长祖玉琴。申请执行人吴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总额以人民币11001126.68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