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吉芳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吉芳。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芳诉被执行人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