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陈某,东阿县盐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庆森,东阿法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森、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在外地工作,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而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王某甲,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希望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3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如其诉称。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理由如其辩称。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果。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西关村购买平房一处:两间北屋、一个院子、一个大门、一个东屋;另购买东阿县曙光街雅尚小区南楼四单元五楼501室楼房一处。原告主张因为购买楼房借原告母亲的钱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被告对此表示不清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本院依法调查的其他材料,且经当庭审查认定,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应当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登记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儿,本应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实属人之常情。视其夫妻关系之现状,应属二人性格差异,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所致。只要双方今后既往不咎,互谅互让,多替孩子的未来考虑,一定会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房义明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