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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陈爱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英,陈爱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徐凤英,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收款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7907290542,镇江市人,地址镇江新区江南世家66幢206室。委托代理人成卿培,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爱军,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09305537,南京高淳县人,住镇江市大港逸翠园工地。委托代理人吴振龙、徐祥春,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京都大厦11楼。负责人蒋金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英与被告陈爱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英撤回对被告陈爱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凤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