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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恒温。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