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恒温。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