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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廖人美与何圣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人美,何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廖人美,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圣忠,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廖人美与何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何圣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娄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电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