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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臧延强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延强,王军,符玉梅,雷虹,青岛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臧延强。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符玉梅。被执行人雷虹。被执行人青岛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岛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开发的位于高密市春雨花园×号楼×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臧延强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房屋登记材料由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提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