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马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沈修勤与陈朱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修勤,陈朱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马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沈修勤。委托代理人黄智锋,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朱妹。原告沈修勤与被告陈朱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沈镇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修勤及委托代理人黄智锋、被告陈朱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修勤诉称,2013年12月29日,原告在清扫马尾工会大厦边上街道过程中,发现被告随地乱倒垃圾,便劝被告切勿乱倒垃圾,影响环境,但被告置之不理,随后原告花费大量时间清扫该处垃圾点。2013年12月30日,原告在清扫该街道过程中,又发现被告故意乱倒垃圾,遂上前与被告理论,但被告不仅不予以悔改,而且还不断辱骂原告,致使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转身离开,被告却突然从地上捡起竹棍将原告打伤。后原告被送往马尾海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指远指间关节脱落、屈肌腱损伤。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总计13804.7元。具体赔偿如下:1、医疗费:6770.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30元/天=210元;3、营养费:1000元;4、护理费:7天×100元/天=700元;5、误工费:3124元;6、交通费:1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综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312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总计1380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朱妹辩称,实际的情况不是原告所说的,打架是原告先出手。12月29日被告将垃圾倒在大的垃圾桶里,原告看着我倒进去,我问国家的垃圾桶可不可以倒,他说不能倒。后来我出来时他跑过来问我为何将垃圾倒在地上,我说没有,他就拉住我的领子打我,我才从地上捡起东西去抵抗原告的,后来两个人一起到了罗星所,罗星所的人要罚200元钱,由于我没有钱所以罗星所才拘留我5天的,这些罗星所都有记录的。我60几岁的人了,原告才40几岁,我怎么打原告?我被原告打了,也受了伤,但是我家里经济比较困难,都没有钱看病;我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过错,所以我���分钱都不赔,如果我有错,多少我都赔;原告受伤时的工资都正常照发,不能再要求误工费了。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与清洁工人原告两人在马尾工会大厦边上因倒垃圾的事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斗,在争斗过程中,原告先用拳打了陈朱妹,后被人劝开,而被告陈朱妹在被劝开后从地上捡起竹棍将原告右手小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受伤后,被告陪原告一同到马尾马江医院治疗,后于当日原告转诊至马尾海军医院治疗,2014年1月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合计6770.72元。2014年1月23日,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分别对双方作出马公(罗星)行罚决字(2014)第XXX和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分别对原告罚款200元,对陈朱妹行政拘留5日。并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相马尾区公安局或���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另查,原告系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马尾项目部职工,每月平均工资为3124元。原告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休息,2014年2月份仅发放工资633元。事件发生后,经多方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再次组织调解,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发票、证明、银行工资明细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情发生经过及导致受伤的原因各执一词,而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在事实层面认定双方“因倒垃圾的事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斗,在争斗过程中,沈修勤先用拳打了陈朱妹,后被人劝开,而陈朱妹在被劝开后从地上捡起竹棍将沈修勤右手小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分别对原告和被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双方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安部门认定事件经过可以采纳,原告先行动手打人存在过错,但被告在被劝开后还用竹棍将原告打伤亦有过错。因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罚,考虑拘留和罚款在处罚程度上的差异,依法认定被告陈朱妹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损失项目,原告方的具体损失如下:1、医疗费,依据发票和用药清单合计为6770.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7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合计21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7天,需要护理,原告主张7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为清洁工,月平均收入为3124元,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并休息,仅发放工资633元,工资损失为2491元。5、交通费,原告一方面未提交交通票据,另一方面原告诉称往返福州治疗,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考虑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50元。综上,原告方的总损失为人民币10221.72元,由被告陈朱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应赔偿原告沈修勤7155.2元。关于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原告伤情较轻,医嘱未要求加强营养,原告主张营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本起事件系因倒垃圾等日常琐事所引发的一般侵权纠纷,既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健康侵害,也未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同时,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过错,公安机关已经对原、被告双方分别作出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被告也起到一定的惩戒教育作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朱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修勤7155.2元。二、驳回原告沈修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沈修勤自行负担22.5元,由被告陈朱妹负担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镇友二〇一三��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菁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执行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