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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廷军与颜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军,颜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黄廷军。被执行人颜友根。本院在执行黄廷军与颜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