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廷军与颜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军,颜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黄廷军。被执行人颜友根。本院在执行黄廷军与颜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