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玉满与衡水市长城针织厂、刘连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满。被执行人衡水市长城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刘连勋,厂长。被执行人刘连勋。本院在执行李玉满申请执行衡水市长城针织厂、刘连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李玉满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54419元、应承担诉讼费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736元,合计人民币25945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衡湖国用﹤96﹥第005号所登记的位于衡水市长跃街跃强胡同4号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性质系划拨,且涉及多案,暂无法处理。另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第(1)项、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